由于朝廷的大力支持,古典兵學在宋代得以復興,其中對軍事信息如何保密的探討也逐步走向深入。筆者通過梳理這一時期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兵書,從而一窺端倪。
《虎鈐經(jīng)》——不僅高度重視用間之道,更重視反間。《虎鈐經(jīng)》是宋代著名兵書,“虎”為“虎符”,即“兵符”,“鈐”即“鎖鑰”,《虎鈐經(jīng)》即為開啟兵符鎖鑰之書,被視為掌兵權者應備之經(jīng),由北宋早期軍事理論家許洞所著。書中指出,在我方試圖探知敵方軍情的同時,敵方也一定會派出間諜對我方情報進行搜集。要想重要機密不被泄露,就必須懂得“知奸”。許洞也由此在書中特別設置了“知奸”篇討論這一議題,并提出許多具體見解。
在他看來,包括敵方公開派出的使者,亦存在刺探情報的可能,因此“留使者不可久”,一旦時間長了,對方或多或少都會探聽到一些軍事機密,“久則知我微,不若殺之”。雖然“兩軍交戰(zhàn)不斬來使”在宋代已經(jīng)成為一種戰(zhàn)爭文化與規(guī)范,但為了做好軍事信息保密,許洞大膽提出不必墨守成規(guī),而且將“知奸之道”視為“兵之本”,即對于軍事行動而言,及時發(fā)現(xiàn)對方派遣的間諜是至關重要的。
《美芹十論》——高度防備“輸情于敵”的泄密行為。該書為南宋愛國詞人辛棄疾所著,對軍事學10個方面的論題逐一進行了探討,并向皇帝陳述了抗金救國、收復失地、統(tǒng)一國家的大計,其中第八論“防微”集中體現(xiàn)的就是軍事信息的安全保密思想。作者首先指出“古之為國者,其慮敵深,其防患密”,接著他借用“謹備于其外,患生于其內”這句古語,強調在保密工作中做好防奸的重要性,尤其強調要防止己方人員投敵出賣情報,以及拉攏收買杰出人才。書中語重心長地指出,“敵國相持,勝負未決;一夫不平,輸情于敵,則吾之所忌彼知而投之,吾之所長彼習而用之;投吾所忌,用吾所長,是殆益敵資而遺敵勝耳,不可不察”。
同時辛棄疾又指出,對于個人的去留也不能只看表面,而是要看到問題的實質,尤其要預判到后續(xù)可能引發(fā)的波瀾。比如,某個人因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憤然出走,就可能會將己方的重要情報一并帶出,透露給敵人,后果和損失不堪設想。因此他認為,須給予人才足夠的俸祿、賞以官職,防止其外流,更要防止他們因心懷不滿而泄露軍事機密。從宋金交戰(zhàn)的史實來看,辛棄疾的這些擔憂不無道理,還有著極強的針對性。由于防奸工作的疏漏,宋軍與金兵交戰(zhàn)屢屢失利,導致國土淪喪,就連當朝權臣秦檜也為金人輸送情報,并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抗金名將岳飛。這些都從側面生動印證了宋金情報戰(zhàn)的激烈,更說明軍事信息保密的重要性。
《翠微北征錄》——提出加強所屬人員和情報傳遞的管控。該書又稱《翠微先生北征錄》,系南宋華岳所著,是他被放逐期間寫就的富國強兵和御敵之策,真實地反映了南宋軍事斗爭的實際和軍事思想的特點。其中,華岳的保密思想集中體現(xiàn)在《平戎十策?利害》卷中,他針對當時軍事和國防流弊總結道,“沿淮之兇惡,其別有四:一曰跳河,二曰兩來,三曰興販禁物,四曰寇掠生事。所謂跳河者,間諜也。所謂兩來者,奸細也”。
得知軍中有將士主動向金兵輸送情報,華岳對這種“吾軍之機密皆自獻于敵國”的現(xiàn)象憂心忡忡,提出了一系列應對措施。首先是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控,不給士卒通敵的機會,“將之所居,固宜與士卒咫尺”;其次是加強對情報傳遞的管控,如設立“名遞之法”“數(shù)遞之法”等,將情報用暗語進行表述。比如“人皆畏炎熱”一句中,“人”字代表“乞軍器”,“皆”字代表“乞糧食”,這樣便可以將軍中急需軍備物資這樣的重要軍情,通過平淡而隱秘的方式傳達出來。
《武經(jīng)總要》——對軍情傳遞與軍令執(zhí)行作出嚴格規(guī)定。《武經(jīng)總要》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官修兵書,它分為前后兩集,共40卷。前20卷較為完整地介紹了宋代的軍事制度以及軍隊建設和用兵作戰(zhàn)的基本理論,包括選將用兵、部隊編成、通信偵察、武器裝備等。后20卷輯錄有歷代用兵故事,保存了不少古代戰(zhàn)例資料,分析品評歷代戰(zhàn)役與用兵得失,因此這本書也是研究宋代軍事制度、軍事思想的重要資料。
《武經(jīng)總要》對軍情文書的傳遞有著嚴格的保密規(guī)定,“凡行軍,主將不以有無事機,并須一日發(fā)奏,仍入急遞;或事非文字可傳者,即差親信馳奏”,明確指出軍隊在向朝廷報告軍情時,如果不是通過書面文字,則須派遣親信前往奏明情況。與此同時,書中還強調了“急遞”的必要性,“急遞”即晝夜換馬,馬不停蹄地傳遞,避免途中耽擱,致使發(fā)生泄密等意外。據(jù)悉,宋神宗時,傳送特別緊急的軍情可持金字牌,牌長尺余,朱漆金字,刻有“御前文字,不得入鋪”(鋪指的是急遞鋪,類似于驛站),金牌急遞時,要鳴金開道,途中一切車馬都必須讓路。
為保護軍事機密,《武經(jīng)總要》對軍令的執(zhí)行也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概括來講就是要符契和文書相符,否則就會予以嚴懲,“不候銅符、木契與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輒發(fā)兵者,斬;得符契不發(fā),及不即發(fā)……或雖得符契,不依次弟,及無宣命、文牒相副而報發(fā)者,亦斬”,嚴酷的制度既保證了軍令暢通,又保護了軍事信息安全。
同時,對于軍中文書的傳遞,書中也闡明了不少保密措施。如機密文書都要用蠟封好,沿途各鋪(急遞鋪)均要查驗封印,并在“小歷”(記事本)上記錄交接時間,如無不可抗力而延誤傳遞時日,就會受到懲罰!段浣(jīng)總要》還記載了符契、傳信牌、字驗等技術手段,其中字驗在宋真宗時就已實施。所謂字驗,就是事先擬定常用之事,用固定字條代替,如“請箭、請弓、請糧料、請?zhí)肀钡,均以某一字作為暗號,以字驗配合傳信牌傳遞,傳信牌一般長6寸,寬3寸,腹背均可刻字。傳令時,在傳信牌的槽中插入字驗字條,系于軍吏之頸,用這種方式傳遞情報,即使傳信牌落入敵人手中,也不會直接發(fā)生泄密事件。
(轉載自《保密工作》雜志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