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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用好“處理”和“處分”的戒尺

2020年02月28日    來源:指導管理司【字體: 打印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A省保密局在保密檢查中發(fā)現,B市市委研究室副主任張某,違規(guī)在連接互聯網的非涉密計算機中存儲、處理1份標注“秘密”的文件(經核實,此件為B市市委辦公室2015年正式印發(fā)的涉密文件)。經查,2017年12月,張某作為單位公認的“筆桿子”,承擔了某次涉密會議的會議材料起草工作。期間,其因所用涉密計算機無法正常啟動,向信息部門報修,技術人員查看后表示,此為硬件故障,短時間內無法修復,建議其換一臺計算機臨時使用。為了抓緊完成文稿起草任務,張某在技術人員幫助下,用光盤將存儲在故障涉密計算機中的部分文件夾,刻錄拷貝到另一臺連接互聯網的非涉密計算機處理。在文件拷貝過程中,其未認真查看文件夾內詳細情況,誤將標密文件一并存儲到連接互聯網的非涉密計算機中,直至在保密檢查中被發(fā)現。事件發(fā)生后,張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主動配合組織進行調查,作出深刻檢討。經技術核查,涉案連接互聯網的非涉密計算機未發(fā)現“特種木馬”。

意見分歧

各方面對如何處理張某的問題,主要持有3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從嚴處分”。A省保密局檢查查辦處副處長李某(從事檢查查辦工作4年)提出:“保密法第四十八條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鐵律。張某作為一名副處級黨員領導干部,又被確定為重要涉密人員,多次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培訓,理應知悉相關保密制度規(guī)定,無論遇到什么情況,都要帶頭遵守執(zhí)行。這次事件中,他不僅沒發(fā)揮‘領頭羊’作用,反而明知故犯,違規(guī)將國家秘密從涉密計算機拷貝到連接互聯網的非涉密計算機中,已構成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10項規(guī)定的‘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這一行為性質嚴重,泄密風險也極大,必須嚴格依法對其進行黨政紀處分。”

第二種意見是“網開一面”。B市市委辦公室副主任王某表示:“李某副處長說的,我們都認同。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大家都很痛心。但是,有幾方面因素,需要請保密部門綜合考量,對張某從輕發(fā)落:一是主觀方面。我可以拍著胸脯說,張某不是故意的,這次確實是事出有因,會議籌備工作特別緊急,又趕上計算機壞了,幾個事情疊加,才會犯這樣的‘低級錯誤’。二是文件內容方面。我們認真研究了張某拷貝到連接互聯網非涉密計算機中的秘密級文件,這是我市市委辦公室印發(fā)的正式文件,當時雖然定了密,但相關事項已向社會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后果。三是現實表現方面。我是張某的老領導,一步步看著他成長起來的。該同志忠誠老實,踏實肯干,經常加班加點,承擔了大量重要文稿寫作工作,領導和同事們都特別認可,是公認的業(yè)務骨干?傊@次事情對張某觸動特別大,壓力也特別大,他已經受到了最深刻的保密教育,研究室的同志們也受到了一次深刻教育。希望保密部門從保護干部、愛護干部的角度,念在他是初次違規(guī),對他網開一面、不予處理!

第三種意見是“參照處理”。B市市委保密委員會專職委員趙某(從事保密工作1年,曾任該市有關單位紀委書記)認為:“李某副處長、王某副主任說的都有道理。我過去從事紀檢工作,現在又來到保密崗位,對兩方面規(guī)定都有一定了解。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將保密紀律列為政治紀律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把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寫入總則,即要求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有關保密規(guī)定也對從輕、減輕、免予處分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我個人意見是,建議保密部門考慮王某副主任說的三方面因素,參照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對張某作批評教育、通報、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輕處分!

評析意見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比較客觀、實事求是,即應當結合黨內法規(guī)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進行體系解釋。所謂體系解釋,是指將需要解釋的條文放入整個法律體系之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之間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這是保密違規(guī)違法執(zhí)紀問責工作需要掌握的法律解釋基本方法,在實踐中直接體現為準確把握“處理”和“處分”戒尺的基本問題。

要正確適用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種意見最大的不足,在于將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看作一座“孤島”。事實上,保密紀律是嚴肅的政治紀律,嚴守保密紀律就是嚴守政治紀律。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結合違紀處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體系解釋。一方面,對違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的責任人員必須處理。保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要求,對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12種行為應當給予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黨員干部違反法律法規(guī),依規(guī)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綜合兩個條文規(guī)定,即保密部門對違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的行為,必須依法依紀問責,不能像王某提出的第二種意見那樣,對責任人員網開一面、不予處理。另一方面,適用保密法第四十八條,可以參照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于對黨員干部的紀律責任追究,其明文規(guī)定,監(jiān)督執(zhí)紀可以運用“四種形態(tài)”。保密部門查處違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行為,屬于執(zhí)行保密紀律,也是查處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問題,自然也不例外。對于存在從輕、減輕、免予處分情節(jié)的違規(guī)行為,當然可以根據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和相關保密規(guī)定,作出輕處分或者非處分處理形式。

要正確認識處分與非處分處理方式。第一種意見之所以將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視作一座“孤島”,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對處分與非處分處理方式的認識不同。如果堅持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認為違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就必須給予黨政紀處分,就會進一步將非處分處理方式視為沒有嚴格執(zhí)紀、變相“放水”。這種認識是有偏差的。其一,對違反保密紀律行為可以作非處分處理方式。根據黨章黨規(guī)黨紀規(guī)定,對違反保密紀律的黨員干部可以適用處分和非處分處理方式,后者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誡勉、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除名(即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收繳或責令退賠違紀所得的經濟利益以及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糾正違紀所得的其他利益。其二,非處分處理方式并非“放水”,其對責任人員也有著切身的影響。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第一種形態(tài)的12項批評教育類組織措施中,除誡勉談話6個月影響期內不得提拔和重用外,其他措施雖然不影響黨員干部職務晉升、工資待遇,但需要綜合運用批評與自我批評、教育、談話等多種“武器”。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會對黨員干部的任職產生影響,隨之會對工資待遇產生影響。比如,調整崗位1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

要正確對張某作出處理。保密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了保密部門的處分建議權,即對嚴重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涉密人員可以建議給予處分并調離涉密崗位。保密部門行使這項職權,必須與違規(guī)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寬嚴相濟!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從輕、減輕處分的6種情形,第十九條進一步規(guī)定,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具有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具體到此次事件中,張某違規(guī)情節(jié)較輕,且在保密部門調查核實情況過程中,主動交代了其過失違反保密規(guī)定情況,也及時、主動配合采取了補救措施,再綜合考慮到現實表現和危害評估情況,符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的條件,因此可以作出輕處分或者非處分處理形式的處理。同時,保密部門還應當適時對涉事單位相關領導干部進行約談,組織對保密問題進行全面整改,指導剖析事發(fā)原因,排查單位在涉密人員教育、涉密計算機設備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隱患,平衡把握好“個人吃藥”與“單位治病”的問題,最終落實到單位整改、完善制度的各項措施上,筑牢筑強保密防線。

 

(轉載自《保密工作》雜志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