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摘錄)

2019年04月12日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nèi)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條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 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jīng)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jīng)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chǎn)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jù)事項的性質(zhì)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nèi);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guī)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jù)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jīng)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三條 軍事禁區(qū)和屬于國家秘密不對外開放的其他場所、部位,應當采取保密措施,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決定對外開放或者擴大開放范圍。

第四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已經(jīng)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lián)網(wǎng)及其他公共信息網(wǎng)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lián)網(wǎng)及其他公共信息網(wǎng)絡的;

(九)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tǒng)與互聯(lián)網(wǎng)及其他公共信息網(wǎng)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jīng)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目前,《軍事設施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正在修訂中,本專欄仍采用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中“總參謀部”“軍區(qū)”的表述,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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