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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案件查處程序述要

2018年04月19日    來源:秘書行政司【字體: 打印

2017年12月29日,國家保密局發(fā)布《泄密案件查處辦法》(國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1992年11月印發(fā)的《泄密事件查處辦法(試行)》(國!1992〕58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完成了其歷史使命!掇k法》的修訂出臺,吸收了全國保密系統(tǒng)和各相關中央國家機關多年工作的經驗智慧,對于規(guī)范和加強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全面提升保密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學習貫徹《辦法》精神,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辦法》的主要內容,本刊特別邀請國家保密局相關部門文件起草人員,對《辦法》進行要點解讀。

 

《辦法》構建了從案件線索受理、初查與立案、調查與處理直至結案的一整套封閉的辦案程序,對于規(guī)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處行為、保障發(fā)案單位及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提升泄密案件查處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泄密案件查處程序的總體設計

泄密案件查處程序是關于泄密案件查處活動的表現形式,在空間上表現為泄密案件查處活動的步驟和方式,在時間上表現為泄密案件查處活動的時序和時限。《辦法》將泄密案件查處程序劃分為受理、初查與立案、調查與處理、結案4個相對獨立而又緊密銜接的部分,針對不同工作環(huán)節(jié)的目標和任務,明確了相關查處工作的具體標準和要求。

《辦法》中的受理程序和初查程序都是全新的泄密案件查處工作程序,對節(jié)約行政資源、提高查處效率、科學分流案件具有重要的程序保障作用。這兩種程序均發(fā)生在正式調查之前,且環(huán)環(huán)相扣,特別是初查程序的處理結果直接引出了先前未予明確的立案實質標準,并直接與下一階段的查處程序連接起來,突出了受理、初查、立案、結案等時間節(jié)點,形成了泄密案件查處程序的完整路徑。

案件線索的受理

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主要有4個來源: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fā)現以及有關部門移送。《辦法》將受理工作設計為正式查處前的一個必經程序,單設一章對其進行規(guī)制。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未對案件線索的受理提出條件、標準等實體性要求或形式、途徑等程序性要求,也沒有不予受理的相關規(guī)定,只是總體規(guī)定“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即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案件線索的接受與否沒有自由裁量權,對上述4個來源收到的案件線索應當一律接受并辦理。

受理程序的基本目標是針對案件線索本身,對泄密的主要事實進行核實,具體包括是否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行為和危害后果,以及情節(jié)的輕重問題。對于確認已經泄密或者可能泄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入初查程序以決定是否作為泄密案件立案。對于經核實確實存在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這里的情節(jié)是指行為過程中危害國家秘密的各種情況,如涉及國家秘密的密級和數量、行為的方法、結果,至于是否屬于“顯著輕微”,應當根據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另外,對于沒有泄密事實或者案件線索無法核實的情形,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處理,即不作為泄密案件進行查處。

初查程序的分流處理

初查也是《辦法》新設置的一個獨立程序,相關條款明確了初查的對象是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線索,初查的任務是確定是否存在泄密事實,初查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涉案人員的主體身份及基本情況;二是反映問題是否屬實,是否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從泄密案件查處流程的角度來講,初查程序的直接目的是對案件線索進行分流處理,關鍵在于對符合特定條件和標準,并具管轄權的予以立案,作為泄密案件進入查處程序正式開展調查和處理,而對不予立案的區(qū)分具體情形作出移送、移交或存檔備查等處理。

具體來說,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初查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立案。一種情況是有泄密事實,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且受理案件線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具有管轄權的,應予以立案;另一種情況是未造成泄密,但存在違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受理案件線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直接調查的,應予以立案。2.移送司法。有泄密事實,且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移送檢察、公安、軍隊保衛(wèi)等部門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立案。3.系統(tǒng)內移交。有泄密事實,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但受理案件線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管轄權的,應移交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符合條件的由后者予以立案。4.系統(tǒng)外移交。沒有泄密事實,也不存在違反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但存在其他涉嫌違法或違紀事實的,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不立案。5.補充處理。有泄密事實,但案件線索內容不全或有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線索移送部門或舉報人、報告人補充;經補充仍不具備查處條件的,暫不予以立案,有關材料存檔備查。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獲得新的線索致使查處條件具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以立案。6.不予處理。反映情況失實,不予處理,必要時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和當事人說明情況。此外,《辦法》還對初查和立案分別明確了初查情況報告以及立案表、立案通知書等形式要件。

結案和撤銷案件的條件

調查終結是泄密案件查處程序中的最后階段。整體上說,調查終結的基本條件是泄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經采取相應工作措施和作出相應處理。

《辦法》明確了結案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1.泄露國家秘密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事實部分主要包括泄密案件的發(fā)生、發(fā)現經過,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載體形式以及概要內容,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案件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等,以上事實都必須附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2.已經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在受理程序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立即責令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圍擴大。3.已經對案件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處理既包括黨紀處分、政紀處分,也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經濟處罰、解聘或解除合同等其他形式的處理。部分案件在初查程序中取得的證據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或者無法確定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后期的查處程序中經過進一步調查,確認當事人實施的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連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刑事立案。4.有關機關單位已經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有兩種,一種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而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另一種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針對案件暴露出的問題,督促有關機關單位采取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整改措施。

實踐中還存在經立案調查最終仍無法確認泄密事實的情形,對于這類由于證據不足而無法結案處理的案件,《辦法》設置了撤銷案件的處理方式。撤銷案件也是調查終結的一種類型,必須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將撤銷案件的決定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單位。

時限規(guī)定

泄密案件查處時限,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泄密案件所必須遵守的時間期限,明確查處時限不但體現了泄密案件查處工作的嚴肅性,而且對于保證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障有關機關單位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辦案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規(guī)定初查時限為2個月,查處時限為3個月。前者自接到案件線索之日起算,至呈報初查情況報告之日止;后者自立案之日起算,至調查終結之日止。必要時,在上述基礎時限外還可以將初查或查處時限延長1個月,不同的是延長查處時限還需要經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對于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查完畢的,經進行初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繼續(xù)延長;對于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說明原因。需要注意,初查和查處的繼續(xù)延長期沒有具體時間規(guī)定。

《辦法》還明確了涉及管轄問題的時限。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指定管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指定管轄決定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及其他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此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案件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自發(fā)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移送具有管轄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以上均從第二日起算,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

 

(原載于《保密工作》201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