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密局網(wǎng)站>>政策法規(guī)>>理論思考

涉密人員的復合式分類標準

2017年11月16日    來源:政策法規(guī)司【字體: 打印

在研究確定涉密人員認定標準,準確界定涉密與非密人員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制定涉密人員的分類標準,合理區(qū)分不同屬性涉密人員,是研究制定涉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或分類管理辦法,對其實行差別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管理的重要前提。

分類是指把有共同特征的事物歸為一類而形成的不同種類,該“共同特征”自然就成為該事物分類的標準。就涉密人員分類而言,確定什么要素為“共同特征”,就應當成為確定涉密人員的分類標準。

一、分類標準的確定應當把握四個基本原則

從涉密人員的分布領域、所處行業(yè)、單位層級、工作性質和知悉程度等方面分別考察,這些“共同特征”似都可以作為分類標準加以選擇。但無論選擇什么作為分類標準,關鍵是要把握好四個原則:

一是充分體現(xiàn)管理者的目標追求。分類的根本目的是加強對不同類別涉密人員,特別是對重要領域及重點行業(yè)、國家層面、核心重要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

二是有利于實現(xiàn)差別化管理。對重點以上涉密人員應采取更加嚴格的剛性限制措施,違規(guī)必懲、懲處必嚴,并在相關待遇、權益補償?shù)确矫嬉约氨C苡布O施的配備上重點投入;對一般涉密人員則可彈性約束并給予必要的要素投入,以保重點、保核心。

三是分類的標準必須統(tǒng)一。從既往實踐看,人們習慣于把涉密人員分為領導干部、普通公務員、企事業(yè)單位的科研人員等幾類。這種分類極易造成歧義多解、交叉重疊:領導干部中有直接從事科研的專家,科研人員中也有擔任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等等。因此在研究確定分類標準時應當力求統(tǒng)一。

四是必須做到全覆蓋。即能將人數(shù)眾多、分布廣泛、類型各異、層級不一的所有涉密人員全部包含其中,既不交叉重疊,更無遺失疏漏。

二、確定單一分類標準的可行性和實效性分析

對涉密人員單一的分類標準有很多,如依據(jù)其工作領域、所處行業(yè)、所在單位的行政層級、工作性質、涉密程度等進行分類。但在這眾多分類標準中,能否選定其中某單一標準呢?

若按工作性質分類,在國家重點涉密科研生產(chǎn)單位,單位主要領導人肯定是涉密人員,他既可以作為管理者又同時可能是具體涉密任務、課題的實際承擔者或參與者,他應當歸入管理類還是科研類呢?有的黨政機關是專門從事法規(guī)和政策研究的,其中不乏高涉密內容,相關領導和研究人員又當如何分類?

若按隸屬系統(tǒng)分類,公安、安全機關既可以歸為政府系統(tǒng)、又可以列入政法系統(tǒng);船舶建造企業(yè),既可以歸入重工機械制造系統(tǒng),又可以列入軍工科研生產(chǎn)系統(tǒng);雷達研制單位,其產(chǎn)品既可以軍用也可以民用,是應該歸入無線電設備制造系統(tǒng),還是列入國防軍工科研生產(chǎn)系統(tǒng),諸類相關涉密人員又應該如何劃分?

若按行政職務或職級分類,由于工作性質不同,一般來說,涉密領導干部要比一般干部、普通涉密人員知密多且密級高,但未必有直接從事某一涉密事項研究的低職級人員知密程度深。因而也就不能斷定,涉密高官就比涉密低官更重要。這樣的分類缺乏實際意義。

若按知悉程度分類,按現(xiàn)行有關規(guī)章規(guī)定,知悉絕密、機密、秘密級國家秘密的涉密人員應分別確定為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員。但在實際工作中,知悉絕密級國家秘密的核心涉密人員,往往也都是同時知悉該領域機密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的人員;一般或重要涉密人員,也會因種種原因或多或少、或深或淺地知悉本工作領域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若以此為分類標準,每位涉密人員的知悉度是很難準確把握的,而且,所產(chǎn)生絕密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領域行業(yè)和層級也沒有得到具體體現(xiàn)。因此,這樣的分類也沒有實際意義。

這樣看來,以上任一單項分類標準,都各有缺陷,難以實現(xiàn)管理初衷,因而均不宜單獨成為涉密人員的分類標準。

三、擬確定“復合式”分類標準的可行性、實效性分析

從我國國家秘密產(chǎn)生的主要領域和層級看,國家秘密主要產(chǎn)生于政治、經(jīng)濟、外事、國防、科技等重要領域及其相關重點行業(yè),且絕密、機密級國家秘密主要集中在中央國家機關、國家重點涉密科研院所、國有大型骨干軍工集團及其直屬重點科研生產(chǎn)企業(yè)這一層級。相對而言,這5個重要領域的國家秘密與國家的安全利益關系更為密切,因而加強對其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員的管理應當是保密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在研究確定涉密人員的分類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這一實際,既要考慮“類”,也應考慮“別”,只有把國家秘密產(chǎn)生的領域及行業(yè)、層級和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三者有機地統(tǒng)一起來,分類才更有針對性、實效性,才更有利于加強對核心、重要涉密人員的管理,也才能真正實現(xiàn)分類的目的。

鑒于此,筆者認為,確定涉密人員的分類標準,應當選擇以涉密人員所處的工作領域為主,以產(chǎn)生國家秘密的層級和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為輔的“一主兩輔”的復合式分類標準,即:單位層級+涉密等級+工作領域。若把中央、省、市、縣(區(qū))4個行政層級分為甲、乙、丙、丁4個級次,把核心、重要、一般涉密人員分為一、二、三3個等級,把工作領域主要限定在政治、經(jīng)濟、科技、外交外事、國防軍事5個重要領域,其他領域均列入綜合類,且分別對應為ABCDEZ,則涉密人員就可劃分為“四級三等六類”,具體為6大類、72個類別,這樣各層、各級、各類所有涉密人員就能較好地“對號入座”。如,在中央國家部委工作的核心涉密人員,就可歸入“甲級一等A類”;在國家科技管理部門直屬或所屬的涉密科研院所直接從事涉密科研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員,就可歸入“甲級二等C類”;在省屬機關單位從事各類管理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員,在市屬企事業(yè)單位直接從事經(jīng)濟工作的一般涉密人員,就可分別列入“乙級二等A類”和“丙級三等B類”,在省直其他領域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員均可列入“乙級二等Z類”等。當然,重要工作領域的確定不一定僅限定在上述5個領域。

以此作為涉密人員的分類標準,其優(yōu)點是顯而易見的:一是標準唯一,清晰明確。所有涉密人員,無論是其工作單位的屬地、屬性,還是其工作性質和涉密等級,其所在工作單位都可以歸入相應的工作領域,而“工作領域”又是完全可以準確認定的。這樣各級各類涉密人員都能夠“對號入座”,做到不疏不漏。二是相對獨立,避免重復。上述工作領域的劃分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延用至今的劃分慣例,所有法規(guī)或其他正式規(guī)范性文件、領導講話都是這樣使用的,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重點突出,易于管理。據(jù)此標準很容易判斷出哪些涉密人員屬于保密管理的重點。很顯然,在5個重點領域工作的“乙級二等以上”,以及在其他領域工作的“乙級一等以上”涉密人員就是保密管理應關注的重點對象。即應當列入重點管理的涉密人員為22個類別,約占涉密人員總類別的30%。

當然,以此劃分也有不足之處,主要是對除5個重點領域之外其他工作領域的各等級涉密人員,難以做到很精確的“對號入座”。但這并不影響對非重點領域各級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從操作層面上看,也是切實可行的。

 

(原載于《保密工作》2014年第2期)